民主推荐提名领导干部人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科学合理地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试行市、县(市、区)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的意见》(浙组[2004]2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提任人选;
(二)乡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提任人选。
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的领导职务名称见附件。
第三条民主推荐提名的基本程序
(一)职位空缺公告。当民主推荐提名范围内的领导职务需要配备时,由县委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公告职位空缺情况及职位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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