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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金融发展环境支持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9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金融发展环境,支持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推动引领创新发展,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和新兴业态,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力和水平,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创新发展,强化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支持引进或新设各类金融机构。支持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境外知名金融控股集团、主权财富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在我区设立总部机构或分支机构以及数据库、营运、研发、灾备等后援服务中心。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参股(合作)我区地方银行、保险、证券、融资性担保、股权(产业)投资基金、资产管理、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消费金融等机构。大力培育发展新型金融业态。支持阅海湾中央商务区加快金融中心建设,激发市场活力,发挥示范、聚集、辐射效应。凡在我区通过引进、新设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后援服务中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在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72号)的基础上,再给予所设机构注册资本或营运资本(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1%的一次性财政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在引进或推动新设金融机构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享受宁夏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支持宁夏银行在各市、县(区)设立分支机构,实现全覆盖。鼓励石嘴山银行创造条件向全区下沉服务网点。支持各金融机构在市、县(区)、乡镇设立便民服务网点,凡在我区金融服务空白乡(镇)、生态移民区等设立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的,所设网点装修费用按宁政发〔2012〕72号文件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给予补贴。对从事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列举的金融服务项目,实行一次性审核、一揽子申报、快捷办理兑现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对未列入指导目录的金融服务项目,争取列入国家指导目录。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2年修订)》和《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5〕22号),对新设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财务、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消费金融、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以及股权产权投资类企业等现代金融服务企业,由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会同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商务厅一次性审核确认后,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年,激发金融业的创新动力、创造潜力。(牵头部门:自治区金融工作局,配合部门: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宁夏国税局,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地税局和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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