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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养护和改善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养路费征收工作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养路费征收稽查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公路稽征机构负责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免征养路费。

第四条凡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养路费。没有养路费有效缴讫或免缴凭证的车辆不准上路行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各级公路稽征机构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养路费稽征工作,做到应征不漏。

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必须配合和协助各级公路稽征机构,做好养路费的稽征工作。

第二章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

第六条省设置公路稽征局;市(地)设置公路稽征处;县(市)设置公路稽征所;车辆较多、离县城较远的集镇,经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置稽征站。

第七条各级稽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国家征费法规、规章、政策;

(二)按章收费、加强费源管理、车辆台帐管理、停驶车辆牌证管理、票证管理、费款上解制度管理等;

(三)依法上路、上户和上停车场、站、码头对车辆和有车单位、个人养路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查;

(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必要的公路路段设立养路费征收检查站;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有车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六)与各车辆管理部门加强联系,每月核对车辆新增及异动情况,每年对车辆养路费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

(七)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理论研究和人才培训,提高征收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开发并应用征费微机管理系统,实现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现代化

第八条稽征人员执行公务应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征费胸章,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征费检查证》。养路费稽征专用车辆,应装有白底蓝字的中国公路征费标牌、公路路徽标志,可根据需要装置红色闪光警灯和警报器。

第三章养路费的征收和减免征收范围

第九条下列车辆应缴纳养路费:

(一)凡领有各种牌证的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挂车、拖带的平板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包括二轮、侧三轮)和其他机动车

(二)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及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及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四)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五)外国个人在华使用的车辆;

(六)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机动车辆;

(七)不属免征范围的其他车辆

第十条下列车辆暂定免征养路费:

(一)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使用,并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五人座以下(含五人座)的小客车、摩托车;

(二)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三)只在由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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