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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任务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摒弃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殡葬管理的领导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支持主管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协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宗教、卫生、国土、财政、侨务、交通、劳动、人事、新闻、城乡建设规划等有关方面部门的关系,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

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施殡葬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

(三)领导和管理殡葬管理所、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单位;

(四)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市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确保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得到执行。

第六条各市、县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所,配备相应的人员,负责本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基层落实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殡葬改革措施;

(二)抓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殡葬设施(含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二章火葬管理

第八条各市和县城镇人口达5万人以上(含划入该镇的农村人口)的县,应建立火葬场,实行火葬。

第九条凡有火葬场或邻近有火葬场的市、县应划定火葬区,推行火葬。划定火葬区范围的人口占该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山区县为50%;丘陵地区县为60%;平原区市、县为70%;城市郊区为80%,大中城市的市区全部划为火葬区。

第十条火葬区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禁止出售馆木。

第十一条在火葬区内医院逝世的人员,由当地殡仪馆收运遗体火化,不得土葬。医疗机构应建立遗体造册登记制度,需接运尸体的,应持市、县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二条火葬区内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干部、职工逝世后,不实行火葬的,所在单位不得向其亲属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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