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办法
为贯彻《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排头兵的决定))(粤发(*35号),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3号)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商定有关工作分两步推进,第一步(第一阶段)组织广州等12个市按照中山等8个市的模式进行全责征收,第二步(第二阶段)在2009年再进一步研究完善。按照以上安排,现制定第一阶段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费征收做到分工清晰、权责分明、严密高效、运行有序,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和各项待遇正常发放,有利于保障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有利于社会保障业务管理的规范、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办法。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三、全责征收的具体程序
(一)缴费、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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