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法院庭外调解管理探讨
一、法院庭外调解的定位
依照现行法律制度,我国民事纠纷调处机制主要包括法院调解、人民调解以及行政调解,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过来有关民事调解理论研讨中经常将诉讼调解等同庭审调解,这是对我国民诉法的狭义解读,不利法院调解职能的全面发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各地法院的司法实务,诉讼调解应包括法院庭审调解和法院庭外调解两部分,庭审调解指的是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而庭外调解,是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主持或协调,在开庭审理以外的时空所进行的调解处理矛盾纠纷的活动。法院庭外调解的特征:一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二是在法院主持或主导下进行,三是在庭审外进行。
同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由于庭审调解是在开庭审理中进行,程序要求严格,对抗性较强,相对于庭外调解灵活、简便的方式以及宽松的氛围,庭外调解更易为大众接受,调处纠纷的效果更佳,特别在基层法院,大量简易的民事案件是经庭外调解实现当事人双方自愿息诉止纷的。
法院庭外调解与诉前调解具有本质的区别,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中对诉前调解进行了明确定义,一是诉前调解发生在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二是主持诉前调解的是非诉讼调解组织,三是人民法院在诉前调解活动中的基本功能是引导、协调和配合,四是诉前调解的结果之一是实现案件分流,即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将部分矛盾纠纷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目前,不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诉状后、正式立案前,直接由法院主持进行调解,并称之为诉前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补充立案,并作诉讼案件结案。显然,这是借诉前调解之名,行庭前调解之实,一方面,不依法立案、拖延立案的做法,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利于法院内部审判监督管理,另一方面,未立先调,法院审判职能在诉讼程序外行使,导致司法调解职能与行政调解职能错位,超越法律授权。
二、有关法院庭外调解的几点认识及意见
1、庭外调解的启动。庭外调解只能在案件受理后,结案前进行,如庭审前、庭审后以及休庭期间。庭外调解程序的启动应充分体现当事人自愿原则,具体而言,庭外调解程序的启动,可能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提议,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当事人未明确拒绝并能参与庭外调解的可视为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调解优先,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的要求,就庭外调解在诉讼程序启动的时段来讲,可以分为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结合当前法院系统较为普遍适用的庭外调解机制,庭审前调解表现为立案调解和答辩期满前调解,庭审中调解指的是休庭期间进行的调解,庭审后调解为案件宣判前进行的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三调联动、庭外和解等作为庭外调解的具体方式方法,可以在诉讼程序的任何时段进行。
强化庭外调解前置原则,一般情况下,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以下民商事案件,在当事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均应先行进行庭外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少的纠纷。对于其他民商事纠纷,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经当事人申请或同意,均可在开庭审理前先予进行庭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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