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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明确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任务要求,推动“放管服”改革,打造透明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快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规范

(一)加强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统一规范

各地各部门在权力事项“三级四同”基础上,配套公开办事指南,公布办理范围、运行流程、材料目录、法定办理时限、承诺办结时限、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等基本信息。严格执行权力清单制度,不得擅自新设权力事项,不得在已公开的权力清单之外行使权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要求和省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对本地本部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梳理,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发布办事指南,对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进行统一规范,并实行动态调整。

(二)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梳理权力运行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逐项认定公开属性,形成省、市、县、乡四级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体系,对公开信息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进行规范。2018年3月底前,发展改革、财政、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安监、文化、司法、食品药品监管等省级部门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务公开事项目录;2018年6月前,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商务、卫生计生、海关、工商、质监、检验检疫、证监、扶贫等省级部门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务公开事项目录;2018年底前,省各部门全面完成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务公开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参照省级部门时序进度,2018年底前,同步完成本地区政务公开事项目录编制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三)制定政务公开工作规则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推进“五公开”规定,分解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明确公开事项办理的岗位、权限、程序和时限等,将政务公开工作规则要求固化到现有业务管理系统中,做到政务公开操作与政府日常工作运行紧密结合、同步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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