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前侦查讯问管理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一、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其立法精神在揭露犯罪、保障人权和追求诉讼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刑诉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司法领域发生的观念变化,不仅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保障,同时也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朝着民主、文明、科学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这次《刑诉法》修正涉及的许多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侦查讯问制度。如:完善了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定罪原则;将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增设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加强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等。这些修改,一方面强化了对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中主体地位进一步加强。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称谓由“被告人”改为“犯罪嫌疑人”。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另一方面,对侦查讯问程序进行了技术完善,增强了可操作性。取消收容审查制度,完善刑事强制措施,限制运用传唤、拘传手段进行讯问的时间和地点等,使我国侦查讯问制度更趋理性和规范。修改后的《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继续确认“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明确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时期的司法实践中,法庭审理否定“非法口供”的案例逐渐增多。表明我国刑事诉讼“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实施实现了从理论到实践的初步跨越,显示了法制的进步。
二、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已近十年,在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的实践和研讨中,侦查讯问程序仍是受到社会公众批评和质疑最多的程序之一。司法实践中侦查讯问活动背离立法精神,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非法取证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导致公诉机关败诉,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的案例也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存在,表明我国现行侦查讯问制度还存在着不少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严重失衡。当前我国侦查讯问带有典型的“强权侦查讯问程序模式”…特征。侦查机关享有较大的权利和行使权利的自由,较少受到来自犯罪嫌疑人一方的制约。犯罪嫌疑人虽被确认为诉讼主体,但其诉讼地位应有的一些权利受到限制,立法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应有权利,但缺少可操作的程序设定,导致其在侦查讯问中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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