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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辅助事务社会服务可行性研究

一、审判辅助事务购买社会服务的政策基础及现实需要

审判辅助事务购买社会服务是指法院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设立服务岗位,出钱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由社会组织负责选聘人员,协助法官处理事务性工作,同时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了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可行性,即“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探索推动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此外,2015年5月1日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后,立案门槛降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当事人的起诉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只核对形式要件,客观上导致案件量进一步增加。基层法官花费最多的时间是在进行事务性工作,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承担了大量记录、送达、整理案卷材料等任务,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增加了工作压力。法院作为一种以形成判断为主要职责的机构,司法的活动规律对专业性具有较高的要求,而现有的人员分类改革方案,对于法官及行政部门人员的工作年限、考评方式等都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成为法官除了需要深厚的法律功底外,还需要丰富的审判经验,不少法官招录入法院后从书记员做起,历经“书记员-法官助理-审判员”的成长过程,培养周期较长。现有的法官又面临着退休、离职、调动等问题,法官队伍老化断层、青黄不接现象一定程度存在。

二、审判辅助事务购买社会服务模式类型

按照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方案的制度设计,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综合分析,在法院进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过程中,可以购买的服务类型主要有: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庭审记录、审判流程系统操作,维护法庭秩序、协助提押罪犯,协助送达司法文书,警卫法院安全,协助拘留、押解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参于重大案件执行,协助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财务管理,新闻宣传,文字材料的撰写及向各级机关报送报表及综合材料、机关保洁及安保工作等。

(一)协助执行工作。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司法警察可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但实践中随着法院的工作量增加,司法警察的任务自然加重,法院的编制确没有增加,入警和授衔条件依然严格,法警工作量和人员编制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可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协助执行员负责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并将符合条件的失信执行人上网,协助进行划拨、评估、拍卖、变卖。购买协助强制执行服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执行员实施送达、查封、强制搬迁等强制措施,处置执行突发事件,做好执行现场保障工作,增强执行工作威慑力,提高执行效率。

(二)协助调解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在法院全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过程中,可进行“委托调解”。法院进行委托调解,借助第三方机构的专业优势,由社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双方的对抗情绪,为当事人提供方便也减轻诉累,促使其在提起诉讼与达成和解之间进行理性权衡,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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