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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有关问题探索

【摘要】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按照共同侵权人之间有无主观上的共同过错(共同故意或过失),可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共同侵权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侵权人其中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侵权人追偿,请求偿付其应当的赔偿份额。

【关键词】共同侵权行为;意思上的联络;连带责任

1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本质

无论是大陆法系民法典,还是英美侵权行为法,大多都有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830条规定:“1、(1)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者,个人对被害人由此所受的损失负其责任。(2)不能查明数关系人中谁的行为造成损害时,亦同。

2、教唆人和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第840条规定:“数人共同对某一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者,视为连带债务人。”《日本民法》第719条与《德国民法典》第830条基本相同,并包含了连带责任的内容。《法国民法典》“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一章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但该法典详细的规定了债,在实践中可以适用之。在早期英美普通法规则中,如果受害人对共同侵权人之一寻求起诉并请求承担赔偿责任,则不再有法律上的理由对其他共同侵权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一早期的规则现已有所改动,以美国为例,大多数州都规定由共同侵权人分担赔偿责任,大概有20个州已经批准了《关于共同侵权人共同分担责任的统一法律》(1939年制定,1955年修正)。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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