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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过劳死相关法律论文

摘要。目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经历着前所未有的震荡和变迁。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节奏也在加快,生存压力渗透在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近年来过劳死的现象在中国频繁发生,但是我国并没有“过劳死”的概念,立法对劳动者过劳死的保护还是处于一片空白阶段。立法将对“过劳死”如何规制,引发了学者的浓厚兴趣,是纳入职业病,抑或纳入工伤范畴,本文将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及研究成果,对此加以深究,寻求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立法保护模式。

关键词:过劳死;职业病;工伤;法律界定

劳动是创造社会财富和幸福生活的基本手段。因此,千百年来,吃苦耐劳、无私奉献一直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世人所传颂和景仰。但是,当我们沉醉于对劳动的尊重和赞扬之时,当我们面对社会生存的压力时,却往往忽视了辛勤劳作的根本目的。特别是近些年来,由于经济体制的转换和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劳动者承担超负荷、超强度劳动的现象非常普遍。这种做法对于劳动者身心健康的损害非常严重,劳动者因过度劳累而在工作岗位上意外死亡的事件屡有发生,“过劳死”就是其中较有代表性的现象。

过劳问题是现代发达国家的通病,许多国家都对“过劳死”问题作出了规定。最典型的国家是日本,将“过劳死”纳入工伤的范畴。当今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年富力强的员工都肩负着沉重的负担,各行各业的人的倍受职业疾病的困扰,有七成的知识分子在“过劳死”的边缘。但目前中国的法律对“过劳死”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职工的利益无法合理保护,卫生,劳动人事等部门从未正式承认过“过劳死”。不仅如此,中国社会对“过劳死”的研究尚处于一片空白阶段。对“过劳死”的自我感觉标准或工作认证标准,甚至都没有一个政策上的概念。可以说“过劳死”在中国的科研、法律及政策监管上都是一个全新的名词。有些单位在职工发生“过劳死”的时候,以工伤进行赔偿。其依据是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里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但本质上立法将更多的过劳现象排除在外了,仅仅是承认在工作时间或是48小时之内。并不能给“过劳死”的员工提供完整的法律救济。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普通劳动者最基本休息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笔者对“过劳死”问题作了做了简单的分析,以期给予立法者以建议。

一、“过劳死”概念的法律界定

(一)日本学者的定义

1981年日本公共卫生学者上田铁之丞和田九俊一郎共同编著了一本书,书名就叫《过劳死》。两位学者在书中写道:所谓过劳死,并不完全是医学上的概念,也不完全是统计学上的概念,而是由日常工作中日积月累所导致的结果。主要表现为脑疾病患和心脏疾病患引起的突然死亡。而日本社会医学家把“过劳死”界定为:由于过度的工作负担,导致高血压等基础疾病,进而引发脑血管病或者心血管病等急性循环器官障碍,从而使患者陷入死亡状态的一种社会医学现象。随后有学者对“过劳死”做了更为确切的定义,其认为:过劳死是指长时间过度劳累而造成的突然死亡,具体说是在超越生理性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正常的劳动规律及生活规律遭到了破坏,其结果是导致体内疲劳积蓄,产生过劳现状,这种状态的长时间持续诱使高血压、动脉硬化恶化,导致脑出血、脑梗塞、心脏功能不全等而造成死亡。

(二)国际通用定义

国际上对“过劳死”的普遍定义为。一般认为,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过大,存在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救治不及,继而丧命的一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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