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法轻罪标准设置研究
[提要]轻罪界定的价值在于既完成了刑法理论对犯罪的分层化研究,也实现了司法实践领域中诉讼程序的分流。轻罪的界定必须以法益界定为基础,符合基本法益要求的行为才能被评价为轻罪,但是轻罪的完全确立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的设置。实现在轻罪在刑事立法中的明确与刑事司法中的可操作性才应当是所有研究的终极目标。
[关键词]轻罪;宣告可能刑;法益阶层
自1997年刑法生效以来,我国刑法领域对于轻罪问题的探讨一直持续。就理论层面而言,轻罪代表着一种虽然入罪,但是可以被刑法宽缓评价的部分罪名或者罪行。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刑法观念的更替,对于许多曾经是犯罪的行为有更强的包容性,从而认为其不是犯罪或认为其是危害性不大的犯罪。[1]在理论研究时,人们更多地关注轻罪与重罪划分的基础为何。轻罪的概念如何界定。轻罪圈是否应当扩充。轻罪适用的非监禁刑应当如何充实和完善。而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则更多地关注轻罪界定对刑事诉讼程序带来的改变,司法资源的节省,刑罚执行模式的变革等等。毋庸置疑的是,轻罪已经成为刑事立法中必须进行深入研究的问题,而轻罪的界定成为首要问题。轻罪的界定不能单纯的通过法定刑、犯罪情节等各种指标中的某一种来进行确立,而是需要一个从形式到实质,从理论到实践的综合评判。轻、重罪的价值判断主要体现为罪质的不同。何种犯罪性质是严重的,何种犯罪性质是轻微的,同一个罪名的犯罪性质无论何种情节是否完全一致都是罪质中需要解释的问题。罪质是一个犯罪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也是此犯罪区分于彼犯罪最为典型的特征。以“罪质”为标准是最为常态的划分轻罪与重罪的标准。单纯罪质的分类标准是以罪名作为唯一的划分标准,将部分罪名作为绝对的重罪,部分罪名作为绝对的轻罪。但是这种分类标准过于粗糙,并非所有的犯罪都是绝对的轻罪或者绝对的重罪。例如交通肇事罪,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种交通肇事罪在刑事司法中往往可以通过获得被害人谅解、积极赔偿等方式获得典型的轻刑化处理或者采取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属于较为典型的轻罪范畴。但是当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则必须在重罪之下进行处罚。可见,在这种情形下,单纯罪质的分类标准则并不完全适用。因此,在轻罪界定时,需要借助复合罪质标准来进行。复合罪质标准首先需要进行的就是法益性质的确认。
一、轻罪标准确立的基础———法益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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