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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纵向合并的封锁效应诠释

【论文关键词】企业合并;经济分析;反垄断法

【论文摘要】反垄断审查机构在使用这些方法的时候,过于倚重市场份额,忽视其他市场因素的重要性;在使用买方力量、封锁效应等概念的时候没有弄清楚其真实的含义;使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传导”等似是而非的经济概念;没有认识到市场细分等经济现象的存在。本文以商务部公告的案件为基础,对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案件中经济分析概念和方法的使用进行深入地探讨。

自2008年8月《反垄断法》实施至2010年6月底,商务部反垄断局立案受理了企业合并审查案件140余件[1],其中经审查后决定禁止的合并以及附条件批准的合并共7件[2]。按照《反垄断法》第30条的规定,商务部反垄断局对外公告了全部7个案件的审查过程和审查结果。考察所有这些公告,我们可以明显发现,反垄断审查机构在企业合并案件的反垄断审查方面已经逐渐进入角色,审查技术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些审查仍有不少疏漏之处,尤其在经济分析方法的使用方面,仍然存在相当大的改进空间。

一、市场份额高能否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划等号

在企业合并的反垄断审查中,市场份额无疑是反垄断审查机构最为倚重的因素。例如,在“英博公司收购ab公司”案中,反垄断审查机构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唯一理由是:“此项并购规模巨大,合并后新企业市场份额较大,竞争实力明显增强”[3]。在“三菱丽阳公司收购璐彩特公司”案中,反垄断审查机构认为:“从横向看,此次交易很可能会对中国mma(甲基丙烯酸甲酯)市场的有效竞争格审查机构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市场份额的最大意义,仅在于它为市场份额低的企业提供了一个安全港。当反垄断审查机关发现企业合并后所占的市场份额很低,则可以断定其完全不具备控制市场的可能,可以批准其完成合并了。因此,使用这一指标,有助于反垄断审查机关提高审理案件的效率。但是,当企业市场份额比较高的时候,市场份额则仅具参考意义,反垄断审查机关必须进一步考察市场的其他因素,才能作出最终判断。

二、为什么需要关注市场细分的情况

在“松下公司收购三洋公司”案中,反垄断审查机构把其中一个产品市场确定为“民用镍氢电池”,认为“民用镍氢电池市场是一个集中度较高的市场,且竞争者数量有限,合并后松下公司市场份额达46.3%,远高于其他竞争者,合并可能导致松下公司具有单方面提价的能力”。反垄断审查机构把相关产品市场确定为“民用镍氢电池”,本身并无问题。但在进行竞争效果分析的时候,它没有注意到该市场的特点,没有就进一步的市场细分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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