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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城市群发展

从城市群特点看经济法适用情形

所谓城市群是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云集相当数量的不同性质、类型和等级规模的城市,以一个或两个特大城市为中心,依托一定的自然环境和交通条件,城市之间的内在联系不断加强,共同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城市“集合体”。城市群不是空间上相邻的若干个城市简单的聚集,而是通过物理网络(公路、铁路等)和信息网络紧密联系的一个整体。我国将形成十大城市群,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山东半岛、辽中南、中原、长江中游、海峡西岸、川渝和关中城市群。

从内在联系看,城市群具备发达核心组织能力、较完整的城镇结构体系、快速便捷的交通运输体系以及较发达的区域经济。城市和区域经济存在相互作用,城市群是区域经济发展和城镇结构演化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区域经济从发展到成熟,其空间结构演变就表现为由点到轴、由面到网的城市化过程,此即城市群或都市圈形成的过程。因此,城市群是区域经济发展成熟的标志和城市化的高级形式,其立法也必然寻找高级法形式即经济法。从区域经济的发展阶段分析,城市群是区域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规范其活动和行为的现代法杰出代表——经济法与之正好相互匹配。从其组成观察,城市群集合了核心城市和外围城市,各个城市之间有交通走廊相连,社会经济关系复杂密切,纵横交错,但其一体化程度远高于城市群外的城乡,其法律规范也应当因其更加公私法兼容而呈现经济法的特点。

聚集与扩散是城市经济区域形成和发展的内在机制,它们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扩散必须以一定程度的聚集为基础,聚集到一定程度必然产生扩散,而扩散又扩大了对新的经济活动的吸聚力,从而创造了新的聚集条件,新的聚集又为新的扩散创造条件,由此推动经济法律关系的动态发展。聚集过程导致集中型城市化,扩散过程引起扩散型城市化。城市群就是在聚集——扩散——再聚集——再扩散的链式过程中不断得到强化和升级。经济法的特殊魅力恰恰在于产业经济法等相关部门法能很好地为其导航、护航,并不断巩固其发展成果。

中原城市群聚少散多的特点与经济法的作用发挥

中原城市群通常是指以郑州为核心,以洛阳、开封、新乡、焦作、许昌、济源、平顶山、漯河在内共9个省辖(管)市构成的城市群体。其中,特大城市2个,大城市4个,中等城市2个,小城市15个,县城34个,建制镇374个。

首先,中原城市群城镇布局呈明显的交通聚集束,这就使经济法的社会法作用能够得到更好的发挥。中原城市群相对集中于京广、陇海、焦枝线上,其中京广线上有4个(新乡、郑州、许昌、漯河);除郑州市以外,陇海线上有2个(洛阳、开封);焦枝线上有1个(焦作)。中原城市群的8大城市中有7座都位于中央铁路线上,比例达87.5%。其余15座小城市中位居上述三条中央铁路线上的有8座,占小城市比例的53.3%。由此可见中原城市群呈明显的交通聚集束状态。这一情况虽有利于物资的快速调配,但也容易滋长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和做法。因此,要多用市场规制法进行调整,该让市场去做的绝不要有政府包办代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理只在“市场越位”时进行弱干预,比如反垄断和加强市场监管等。

其次,中原城市群在空间布局上具有明显的分散性,应充分发挥经济法的政府强干预作用。中原城市群的特大城市间的空间直线距离平均为d=125.4km,这一数字远远高于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京津唐地区,也高于周边的关中和武汉地区。可见,中原城市群的空间分布具有明显的分散性特点。由此可以看出,这里将需要更多行政手段的运用,具体以适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为宜。

依法平衡协调中原城市群的城市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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