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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7〕72号

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制定了工商总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商总局2017年5月15日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建设公开平台、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根据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着力推进“五公开”

(一)在公文办理中落实“五公开”。机关各单位在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先送办公厅审查。起草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上报的发文请示件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厅可按规定予以退回。(办公厅,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

(二)在承办会议中落实“五公开”。2017年底前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各司局有关会议的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办公厅,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

提交局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有关司局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

(三)总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根据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和总局职责,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制订总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见附件)。(办公厅)

各有关单位要在总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基础上,认真梳理本单位应公开的具体内容,按照“五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动态编制更新主动公开具体目录;要依法确定公开事项,科学、全面、系统、精确编制公开内容,推进工商和市场监管信息公开目录体系建设。总局门户网站及有关报刊是政务公开的主要平台。制作、获取并保存上述政府信息的单位应在信息形成或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单位、宣传中心)

(四)及时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各单位每年要对照“五公开”要求,对本单位不予公开、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但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要在总局保密办指导下,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每年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报送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办公室。(机关各司局)

(五)对建议提案办理结果进行进一步公开。进一步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原则上都要公开答复全文,及时回应关切,接受群众监督。(办公厅,机关各有关司局、直属单位)

二、强化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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