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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方向服务大局充分发挥海事审判的职能作用

这次研讨班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更加鲜明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更加突出地强调人民法院的政治方向,更加深刻、精辟地提出“三个至上”的法院工作指导思想,更加切合实际地指明了工作思路。参加了北京的会议和这次研讨班,我深受教育启发,也深受激励鞭策。下面,我结合学习,联系海事法院实际,就如何领会“三个至上”,如何践行“三个至上”,谈些认识和想法,向领导汇报,与同志们交流。

一、以“三个至上”为指导,坚持人民法院的政治方向

从“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到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到党的十七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及现在提出的“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更是不断深化的。

这种深化,首先是一种清醒,一种警醒。前些年,一些法学界、司法界的同志在谈及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被动性等现代司法理念时,过分强调这些理念的一般性,看不到司法的政治性这一前提,看不到这些理念都是一般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以至于有人提出去掉人民法院的“人民”的司法改革建议。所以,强调“三个至上”,首先是要我们牢记我国法院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国家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建设者,这是基本政治原则。

其次,“三个至上”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深化,是对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本质的深刻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关键也是这三者的有机统一。三者统一,既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集中表现,也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区别。

针对当前法官思想实际,我感到,坚持“三个至上”、确保人民法院政治方向不偏离,应特别注意防止或纠正以下不正确或模糊认识:

一是将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利益至上与宪法法律至上对立。“三个至上”是有机的统一,对应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统一,也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下,我们不能只讲法律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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