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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治理商业贿赂实践思考

一、准确把握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商业贿赂,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同时又因其对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即公平竞争带来危害而阻碍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一般而论,商业贿赂,是指通过支付、收受正常的交易费用之外的钱、物和服务,排挤竞争对手,获取交易机会或经济利益的行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商业贿赂在中外法律中都有表述。美国《海外反贿赂法》将商业贿赂定义为“影响别人的决定或为了得到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优势而支付的费用”。而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不同表述虽有差异,但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

在我国,1993年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将商业贿赂明确为违法行为。该法第八条前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但是,该法并未对商业贿赂做出明确的定义。1996年,国家工商局为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制定了配套法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并以局长令的行政规章形式向社会公布。在该《暂行规定》中,将商业贿赂定义为“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于以贿赂手段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至此,商业贿赂成为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正式法律概念。《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制定颁布具有重要意义。它的颁布,不仅使商业贿赂成为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正式法律概念,而且迄今为止它仍然是我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仅有的行政规章,对指导工商机关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起到了巨大作用。

但是也应该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有关商业贿赂的规定还不乏需要完善之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虽然明确了商业贿赂的法律定义,并对其特征、主体、表现形式等作了规定,但其法律层级偏低。我国《刑法》虽然也有若干条文对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做出了规定,但是并没有把“商业贿赂”作为一个罪种予以系统性的规定。商业贿赂与贿赂,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虽然在表现形式和手段上有许多共同点,但是性质、主体和目的等方面都不尽一致。前者是商业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后者是社会活动中的利益交换;前者是交易活动中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后者则可以发生在社会、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前者的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后者则可能着眼于经济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准确把握商业贿赂的性质与特征,对于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商业贿赂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一方面,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消亡,但其影响在很多方面仍然残存,尚需通过进一步改革予以消除。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但尚不成熟,仍然属于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个时期,新旧经济体制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影响,往往导致正在发展的经济体制的优势、长处不易彰显,而其不足与缺陷则被加倍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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