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犯罪多发应引起重视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应引起重视
滦县人民法院刑一庭赵健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搔扰他人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是从1979年刑法典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典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是流氓罪,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抽象,不能明确表达各类犯罪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口袋”罪。1997年刑法对之作出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即由此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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