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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考

我国非税收入是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用于履行政府职能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和公共资产、资源收入等。目前,非税收入存在数额大、征收主体多元化、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已迫在眉睫。

一、我国非税收入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一)数额总体规模偏大。据有关部门统计,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在建国初期为4.2%,1978年为30.6%,1985年为42%,1990年达到50%,近几年尽管国家对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减并,目前也在接近40%的水平。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政府主要以税收方式筹集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所需资金,非税收入只是政府收入的补充。与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中央政府(联邦)非税收入一般占本级财政收入10%以下、省市占20%-30%相比,我国政府的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明显偏高,一些市县政府非税收入甚至超过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总体规模偏大,税收与非税收入的比例关系不合理。这样不仅分散了国家财力,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也不利于地方税收体系的巩固、完善和发展。

(二)收费主体多元化,收费形式多样化。现行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组织实施。其中项目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会同物价部门进行审批,标准管理以物价部门为主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核准,涉及农民利益的收费要经农民负担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物价部门负责。现行收费主体是财政、交通、工商、公安、司法、教育、环保等管理部门,每个部门各有收费名目,而且一个部门要收取多种费用,使收费项目高达上百项,甚至几百项。这种相互交织、多头管理、多头控制的规定看起来非常严格,实际执行中漏洞很多。一是收费管理主体为两个或多个管理部门,原本是分工协作、互相配合,结果是互相牵制、互相制约,甚至扯皮,内耗较多,收费管理重复与空档同时存在;二是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标准管理分开,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与“服务性收费”分裂,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基金分开,人为割裂收费管理的内在联系,实际操作中难以区分,不便管理;三是一些行政事业性单位搞有偿服务,实行服务性收费,出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之后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能审批的项目,作为服务性收费出现,加大乱收费治理难度

(三)管理混乱。非税收入大多分散在部门单位管理,政府难以从整体上把握财政资金的收入信息,无法统筹调节其在各部门中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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