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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非”与法治

稳定大局离不开众志成城,控制疫情离不开法治调控。根据专家查证,目前,我国与传染病相关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有76个,地方性法规174个。依法防治、依法维护公民的健康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成为非典时期普法、依法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权利与义务从目前法律法规来看,宪法规定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出入境检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和卫生部1991年发布的《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特别是5月12日国务院376号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以上法律法规与各级政府紧急情况下出台的各种通知、通告等,构建了我国传染病防治的健全法律体系,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成为现实。在防治非典,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公民分别享有不同的权利,负有不同义务:

(一)政府领导、组织和实施防治工作,做好各项预防工作。重点依法履行好下列职责:

1、如实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不得隐瞒、谎报;

2、切断传染途径,采取紧急措施,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取消公共集会活动,临时征集房屋、交通工具、封闭公共用水水源等;

3、可以宣布疫区,对出入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直至封锁(或解除)疫区等;

4、调动本辖区内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工作;

5、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必须优先运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处理疫情人员、药品、生物制品和器械;

6、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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