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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环节的监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向用人单位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为规范残保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2016年7月起,新的《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残保金”政策在征缴标准、征收主体、征收时间等方面都有调整,征缴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多数未达到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深受此规定的影响。

一、残保金征收管理现状

2016年,征收主体完全交由地税机关征收,改变了以往由地税机关配合残联部门代征方式,当前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依据由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整为“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前是按照地区平均工资来进行申报,现在按照企业自己的工资水平来缴纳,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高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多交,低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少交。因此2016年起,残保金在很多高工资企业悄然增加了,而且增幅不小。

据抽查统计,荣昌区2016年398个单位向地税机关缴纳残保金近800万元,2015年262个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缴纳220万元、地税机关代征残保金近600万元,2016年新的征收方式增收残保金近200万元。

二、征收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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