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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单位犯罪中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

摘要。根据刑法原理,单位犯罪应适用追诉时效制度。在现行刑法规定下,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应以单位责任人员中最长的追诉时效期限来确定;单位责任人员的追诉时效期限应以自然人的追诉时效期限来确定。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制度还有待通过刑法的修订来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刑罚适用

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是以犯罪主体所应判处的自由刑的法定最高刑或生命刑为标准来确定的,这是为自然人犯罪量身定做的追诉时效期限。当单位犯罪时,适用这种追诉时效制度则会出现很多难题,因为单位犯罪由于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是组织体,不能判处如自然人一样的自由刑和生命刑,刑法规定对犯罪单位只适用罚金刑。在刑法分则中,单位犯罪有单罚制和双罚制两种处罚模式,对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即只处罚单位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对于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责任人员。因此,在单位犯罪中应如何适用追诉时效制度,就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那么,是否应对单位犯罪适用追诉时效制度及如何适用。以下试述之。

1单位犯罪应适用追诉时效

在现行刑法的规定下,单位犯罪能否适用追诉时效,学者之间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对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可以适用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追诉时效,即以有关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可能判处的自由刑或生命刑来确定。而有学者认为,“追诉时效只能适用于自然人犯罪,而不能适用于单位犯罪。因为:第一,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虽然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员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主体,因此,法律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追诉时效期限,就不能适用于单位。第二,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大小并不是与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一致的。如果笼统地将法人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应适用的追诉时效期限适用于单位,势必造成追诉期限的长短与刑事责任的大小脱节的现象。”第三,我国刑法第87条是以法定最高刑为不同期限的自由刑和生命刑的根据来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而单位犯罪的法定刑都是罚金,因此将追诉时效的规定适用于犯罪单位,未免太牵强附会。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据此将单位犯罪完全排除在追诉时效制度之外,也与法理不符。追诉时效制度是在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依据刑罚的基本原理,规定在刑法总则中,对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的犯罪都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刑罚的基本的制度,应当适用于单位犯罪。理由如下:

1.1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适用于单位犯罪,符合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设计理念追诉时效制度是现代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普遍规定的一项基本刑罚制度,是刑法人道主义和社会合理性的具体体现,是对社会自我调节、净化和运行机制的尊重,是对犯罪人自我改造和自我约束的积极社会效果的承认,是对司法机关和自诉人及时行使求刑权的积极督促,也是有配置司法资源、减少司法成本、节约社会财富的必要措施。可见,追诉时效制度是依据刑事法哲学原理和刑事政策学原理制定的一种刑罚制度,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单位犯罪已成为现代社会一种广发的犯罪,理应通过在单位犯罪中适用追诉时效制度,发挥其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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