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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险基金监管体制完备论述

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随着试点工作的展开,参保人数逐步提高,覆盖范围逐渐扩大,基金积累也达到一定规模,据统计,截至2010年末全国参加新农保人数10277万人,领取待遇人数2863万人。全年新农保基金收入453亿元,其中个人缴费225亿元,基金支出200亿元,基金累计结存423亿元。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基金的结余将继续增加,对这部分累积基金的监管成为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化,新农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目前,新农保的基金监管体制仍不完善,漏洞很多,这无疑会影响基金的长期健康运营。构建合理的基金监管体制迫在眉睫。鉴于新农保基金与其他社保基金的共同性及特殊性,在监管体制的构建中,本着将基金“取之于农民,用之于农民”的原则,从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全面实现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现状及特殊性分析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现状

根据《指导意见》以及2011年发布实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新农保基金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国家行政方面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以及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经办机构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群众自觉监督。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特殊性分析

首先,新农保基金来源于农村,资金短缺又是农村发展面临的问题之一。新农保实行的是三方供款,即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可以看出,新农保基金主要来自于农村,基金的累积额与当地的发展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资金短缺是农村建设中面临的严重现实问题,故在新农保基金投资营运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将这部分基金投入到农村,如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真正做到基金的“取之于农民,用之于农民”。既实现了保值增值,又解决了农村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投资渠道的扩展与变化,必然引起监管体制的变化。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设立相应的监管模式。用于购买国债或存入银行的那部分资金,安全性较有保障,主要是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投入农村资本市场部分,鉴于农村资本市场本身较弱,发展很不成熟,应实施比较严格的监控。其次,目前大部分试点地区实行的是县级管理,管理层级较低。基层政府的管理能力较弱,对于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尤其是保值增值方面,受于人才、信息及投资能力的限制,效果不甚乐观,监管尤为重要。同时,基金监管的统筹层级也较低,不利于政策的统一规划,监管工作过于分散也会损失效率。在逐步提高管理统筹层次的同时,构建适合管理层级较低的监管模式是新农保基金监管特殊性的又一表现。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制的构建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模式一般可分为审慎性模式和严格限量模式。审慎性模式适用于经济发展成熟,金融体制完善,基金管理机构发展程度较高的国家;严格限量模式适用于经济体制不够完善、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市场中介机构不发达、法制不健全的国家。目前,我国农村面临的仍是发育程度较低的金融市场、发展滞后的中介机构以及严重缺失的法律体系,所以严格限量的监管模式仍是新农保基金监管的首选。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制构建的具体建议

1.基金监管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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