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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库区移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三峡库区移民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质量、移民补偿资金效益以及经费包干使用和移民任务按期完成,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三峡库区移民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三峡库区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移民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移民项目),是指纳入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以下简称移民规划)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三峡移民管理体制,三峡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对移民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和移民项目法人责任制,移民管理部门是移民项目规划、计划编制、资金拨付与结算、监督检查和奖惩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立健全移民项目档案,并按规定管理。

第二章项目法人及职责

第五条移民项目按大类分为。农村移民安置项目、城集镇迁建项目、工矿企业迁建项目、专业设施改复建项目、环境保护项目、滑坡监测和处理等项目。

第六条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移民项目法人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建。

第七条移民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一)包干使用移民补偿资金,按合同完成移民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以及搬迁安置任务;

(二)编制或组织编制本项目的实施计划,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监理的招标投标工作,按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三)负责本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及全程管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项目的建设;

(四)接受移民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检查和审计,定期向当地移民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统计资料;

(五)承担项目的法律、民事和行政责任,依法抵制各种不合理收费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移民项目建设必须按移民规划实施,其规模和标准要根据移民规划确定。纳入移民规划内的移民项目,视为立项。移民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评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技术设计较简单的小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工矿企业迁建项目要结合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进行实施,一般不得进行原样搬迁。

第九条移民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具备符合要求的工程勘察资料,不得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移民项目设计和变更设计,由项目法人按移民项目包干投资额委托符合国家资质规定的设计单位进行,并采取分级评审的办法。凡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评审,由具有甲级咨询资格的单位承担;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评审,由具有相应咨询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四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移民项目按照分级管理、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批。以移民补偿资金为主(含全额移民资金项目)的移民项目,其资金额度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市)审批,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三峡建委移民局)备案;500—1000万元的,由市(区)审批,报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备案;500万元以下由县审批,报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备案。多方投资的移民项目(包括移民包干资金和自筹资金),按总投资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项目,其审批权限,由省(市)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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