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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统称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淤泥、余渣及其它废弃物的排放、中转、运输、回填和消纳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负责。规划、建设、国土、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运输。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五条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渣土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取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四)运输车辆总载重量不少于400吨,机动保洁车不少于2辆,冲洗车不少于1辆;

(五)运输车辆在本市登记报牌,车况完好,车型、装备等符合要求,并安装gps定位系统;

(六)有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所;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向申请的企业颁发建筑垃圾准运证。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应当将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的渣土运输企业需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垃圾(渣土)承运合同。并持承运合同向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领单车运输卡,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筑垃圾运输卡按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数量发放,一车一卡。建筑垃圾运输卡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建筑垃圾准运证号码;

(二)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三)运输车辆类型、号码;

(四)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和时间;

(五)卸放建筑垃圾的指定地点

前款第

(四)项内容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

第七条建设施工场地应当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运输渣土的车辆离开施工场地前应当冲洗车辆,净车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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