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贵港市人防办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外,办公室其他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或者调整人防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制定人防指挥通信建设规划,拟制或者修订防空袭预案;审查人防建设规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追加或调整20万元以上的资金安排。
(四)本办和下属单位10万元以上和县(市、区)人防办100万元以上战备性人防国有资产的处置。
(五)本办5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和县(市、区)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人防工程项目立项的审批。
(六)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七)拟制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广州军区人防办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贵港军分区、贵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制定人防工程建设、人防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八)研究落实体制改革、机构改革等重大措施。
(九)本办负责的行政许可项目下放和委托。
(十)拟制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要点。
(十一)制定落实廉政建设、效能建设要求的措施。
(十二)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完善以办公会议为主要形式的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领导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六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会议集体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机关各科、机关党支部、下属单位可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任确定决策事项;
(二)分管领导可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主任确定决策事项;
(三)主任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决策并向办提出决策建议的,由综合科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报主任确定决策事项。
第八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主任指定重大行政决策承办机构,由决策承办机构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与论证等前期工作,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重大决策备选方案。
(二)专家论证。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三)征求意见。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还应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综合科负责组织。紧急情况下确需立即决策的,经主任批准,可直接进入合法性审查和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程序。
(四)合法性审查。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交由综合科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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