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行政诉讼法
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1990年9月3日,最高法/最高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商定,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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