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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劳动仲裁科工作总结

我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为契机,以创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三优三满意”文明窗口为标准,以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结合我区的具体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有利地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仲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以后,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如果想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必须先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

一、工作职能:

1.负责处理辖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以及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合同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2.负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4.负责劳动争议三方(劳动、工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指导区内各街道、社区、行业、企业劳动争议协调机构开展调解工作;

5.负责全区劳动争议处理案件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向上级提供相关信息;

6.负责对劳动合同的审核及鉴证工作;

7.承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便民措施

1、建立首问首接服务制度;

2、建立健全快速立案制度;

3、立案审查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从宽掌握;

4、对涉及下岗职工、女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因工致残人员和申请法律援助人员申请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劳动仲裁机构可在庭审前对其进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导;

5、实行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制度;

6、健全立案服务措施。落实接待责任制,建立立案接待区、休息区,接待人员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设置仲裁公开必备设施,张贴相关的公开内容、仲裁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窗口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

7、加大“阳光仲裁”力度

三、工作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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