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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林地林木认养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生态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绿化建设,根据有关林地林木认养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内从事林地林木认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林木认养,是指在林地林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认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境内国有、集体林地林木进行建设、保护、开发和经营的行为。

第四条林地林木认养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原则,坚持保护生态、促进开发与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方针。认养期限内,认养费标准根据所认养林地的地类、现状、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境内林地林木认养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区内林地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养:

(一)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属于军事禁地、气象观测站、卫星转播塔等关系国家安全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认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林地林木的认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认养期满需续约认养的,应当申请办理续约手续。

第八条认养方应当向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养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养申请书;

(二)认养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认养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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