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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镇持证残疾人分散就业现状调查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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