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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提出“‘以人为本’不保护违法者”观点作者的商榷

近日在《***》网站上看到一篇题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构建和谐社会之研论》的文章中有这样一个观点:“‘以人为本’只保护守法者,不保护违法者。”作者这一观点的依据是:行人横过机动车道不走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人行横道,而去闯信号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发生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内与机动车抢道,横过机

动车道不下车牵行,闯信号灯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这些人都是交通违法者。这些人不配谈也没有资格谈“以人为本”。换句话说:违法者没有资格谈什么“以人为本”的保护,因为“以人为本”不保护违法者。

我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

首先,从“以人为本”的对象上来讲,我们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就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制定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实质是保护所有人的,而绝非在制定方针政策时只以或只倾向于某些特定人群或部门、集团的意向要求、小群体的特殊利益。守法者违法者都是广大人民群众中的一员,都应当保护。

其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条文上来看,许多条款都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交通弱者的立法思想,被人们称为最亲民最人本的交通安全法律。

再其次,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交通弱者”占事故死伤比例逐年增多的现实,也给我们提出了同等对待和保护守法者违法者生命安全的要求。

下面,就这三个方面阐述一下笔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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