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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非医疗事故纠纷案二审改判理由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麻醉意外,医疗纠纷,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19915.2;r614.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3)01—0016—02

案情

1997年10月20日,原告庞某某因疝气入住被告某县

人民医院诊治。同月22日,被告拟对原告进行手术,术前

行了普鲁卡因皮试,在实施硬膜外麻醉穿刺后,改为推入

布比卡因和利多卡因。10分钟后,原告突然四肢抽搐、呼

吸急促,继之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原告呼吸、心跳恢

复。原告经被告治疗至同年12月21日方能下床活动,行

走时偶尔双腿颤抖。

原告住院期间共支付给被告医疗费3350元,后因无

钱支付医疗费,被告停止对其治疗。经原告家属要求,被告

又继续为原告治疗。1998年8月5日,被告通知原告出院,

原告家属以原告未愈为由拒不出院,被告即终止为原告治

疗。1999年7月20日,原告家属自动将原告带离医院。

鉴定

1998年11月20日,某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

该纠纷进行鉴定,结论为麻醉意外。原告家属对此结论不

服,申请某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并于1998

年12月22日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1999年6月3日,某

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1)从记录

中看,使用麻醉药总量未超出常用剂量,患者出现问题属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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