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非医疗事故纠纷案二审改判理由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麻醉意外,医疗纠纷,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19915.2;r614.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3)01—0016—02
案情
1997年10月20日,原告庞某某因疝气入住被告某县
人民医院诊治。同月22日,被告拟对原告进行手术,术前
进
行了普鲁卡因皮试,在实施硬膜外麻醉穿刺后,改为推入
布比卡因和利多卡因。10分钟后,原告突然四肢抽搐、呼
吸急促,继之呼吸、心跳骤停。经抢救,原告呼吸、心跳恢
复。原告经被告治疗至同年12月21日方能下床活动,行
走时偶尔双腿颤抖。
原告住院期间共支付给被告医疗费3350元,后因无
钱支付医疗费,被告停止对其治疗。经原告家属要求,被告
又继续为原告治疗。1998年8月5日,被告通知原告出院,
原告家属以原告未愈为由拒不出院,被告即终止为原告治
疗。1999年7月20日,原告家属自动将原告带离医院。
鉴定
1998年11月20日,某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
该纠纷进行鉴定,结论为麻醉意外。原告家属对此结论不
服,申请某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重新鉴定,并于1998
年12月22日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1999年6月3日,某
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1)从记录
中看,使用麻醉药总量未超出常用剂量,患者出现问题属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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