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某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关键词】肺癌;误诊;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r37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4—0248—03
案情
2002年5月9日原告李某某因“发热、咳嗽、咳痰
伴咯血半月”人住被告某大学附属医院肺科。人院检
查:全胸片示左上肺占位(肺癌可能)伴左上肺部
分不
张.胸部ct示左上肺癌伴纵隔淋巴结转移。同月14
日.原告丈夫董某某在手术志愿书上签字同意手术。
16日被告对原告进行了在表面麻醉下经鼻行纤维支
气管镜检查,气管刷检涂片找到癌细胞(鳞癌),诊断:
左上肺鳞癌(ilia期),左上肺结核可能。22日原告转
胸外科.24日原告丈夫在手术前小结上签写“同意手
术”。27日被告对原告在全麻下行左上肺叶切除术。术
后病理诊断。(左上肺)曲菌病伴肺炎性假瘤形成。同
年6月12日原告出院。原告出院后,以被告在病理学
和细胞学上对原告所作的诊断不同为由要求被告予
以解释.其间因双方各执己见,未果。
2002年l1月.原告李某某向某某省某某市某某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知情
权.对原告的人身健康造成伤害,要求判令被告赔礼
道歉.赔偿3000元,退还违规超收病历复印费4.9
元;赔偿原告医疗费18156.23元、残疾生活补助费
11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陪护费990元、
(未完,全文共1704字,当前显示56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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