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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权利的若干思考

一、引言

在人类社会历史的长河中,哪里有法的思索,哪里就有对权利的反思;哪里有社会的进步,哪里就有权利的足迹。[1](p147)权利内容的演变是社会进化的见证人。古今中外,由于“权利”一词本身所包容的特殊的个人自由强势主义的因子,不可避免地成为法学领域中争议最持久、最广泛、最激烈的话题。在一个法律社会里,如何看待法律权利

的实质是认识这个国度中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群体、个体与政府之间关系的晴雨表。在对法律权利考量之前,我们先行梳理国内学者对权利认识的代表性表述:

(一)权利指的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之中,法律关系的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做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2](p137)

(二)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三)权利是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

(四)权利是法律承认和保障的利益;

(五)权利是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六)权利是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的选择或意志优越于他人的选择或意志。[3](p85)

从上述之中可以看出,权利在我国理论界的表述是以法律关系的存在为背景的,因此导致了权利与法律权利在一定场合中的同义,无论是在社会生活中抑或在理论教科书上。权利并非天然的就是法律权利,尤其是我们今天所提到的法律权利,它具有自己独特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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