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探究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及判定主权归属的方法

国际法上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主要有五种。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现代国际法上产生了一些新的领土变更方式,主要是民族自决和全民公决。这些无论是传统意义上的还是现代意义上的领土取得方式,在案例中以各种形式变化地存在着。就笔者看来,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像是骨架,在没有骨架或者错误骨架的基础上补充任何的肉都不能让这条鱼游起来。但是国内关于领土法,因为其非成文法以及司法裁判方式的不同的性质,使得相关撰文研究较少,且多数集中于一个或多个案例。国外学者对于总结领土的取得方式通常不会采取总结的形式,因为这样的方法毫无意义并且浪费时间,尽管随着国际情势的变化和国际关系的发展,一些传统的领土取得方式在逐渐地失去功能,比如先占和征服;而有一些情况下,割让也变得十分罕见了,但是分析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以及其变形,有助于在领土主权问题上有的放矢。

先占是指一国有意识地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他的主权的行为。先占有两个条件,一是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二是实行有效的占领。因此,无主地的判定也成为判定领土主权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在克利伯顿岛一案中,法国基于先占主张主权,因此仲裁庭要考量在1858年之时争议地区的法律地位视为为无主地;并且,仲裁庭肯定了以有效方式占据某领土是通过先占方式取得主权的必备要素。

时效是指一国原先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占有某块领土,并且已经在相当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加以占有,以致造成了一种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那么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主权。值得注意的是,还没有任何案例确定时效作为领土取得方式的先例。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领土的一部分转移给另一个国家。传统国际法上中严格意义上的割让是指强制性的领土转移,即在非自愿的条件下无代价地转移领土主权,通常是战争的结果,也是本文涉及的案例的情况。其中,条约解释在其中占了较大的比重。征服这种以武力为手段兼并其他国家的领土并取得主权的方式,随着战争的合法的前提的崩塌,已经不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合法手段了。添附的情况也越来越罕见,而本文将不不再涉及这两种方式。


(未完,全文共3026字,当前显示88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