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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建立起有限判例制度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主要区别之一表现在对判例的态度上,大陆法系不承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不主张法官在审判中把判例作为依据予以引用,而普通法系则把判例直接当成有效力的不成文的部分。我国就是一个大陆法系的国家,大陆法系有其自身的优势,由于其法律都是以成文法体现出来的,而法律的制定是非常严格的,所以

大陆法系的法律在逻辑上很严谨,内容上很紧凑,用的文字很准确、到位,但其劣势也明显,即无论立法多么成熟和发达,都无法解决其滞后性问题,更不能将社会所有的问题都囊括在内,这是任何一个大陆法系国家都无法回避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引入判例制度,而实践结果也证明其确能弥补成文法之不足。因此,我认为我国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建立有限判例制度。

一在我国实现有限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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