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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供热燃气](精选多篇)

第一篇:燃气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

[供热燃气]

燃气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供热燃气]

**市燃气管理管理办公室针对城市燃气市场不断出现泄露和爆炸事件及潜伏的严重安全隐患,为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本着全面检查、重点突出的原则,近期对全市18个经营液化石油气公司(站)、市区56个经营网点进行了联合检查,查处了存在问题的经营网点15家,违规操作3家

,没收转充石油液化器具2套,50公斤重钢瓶8个,小钢瓶32个予以收缴,下达限期整改通知10家。

通过清理整顿、检查,使**市燃气市场有了明显好转。

一、领导带头,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加强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清理整顿燃气市场的必要性

这次清理、整顿检查燃气市场,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忠轶亲自主持召开了由市建委、市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市消防队、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城管监察支队共八部门和单位领导参加的清理、整顿、检查专项会议。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成立了以8家为成员单位的**市清理整顿燃气市场领导小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责任感,落实监管职责,强化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律意识,遏制和杜绝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确定清理整顿的重点

为搞好这次城镇燃气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明确了清理整顿检查工作的重点,对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1、燃气供应企业向无证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

2、擅自设立的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的;

3、利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液化石油气钢充装液化石油气和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转充液化石油气的;

4、改用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和无《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的车辆运送液化石油气的;

5、使用不合格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

6、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燃气的;

7、非燃气经营企业销售充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

8、已充气但无标识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入市场的

三、明确依法经营,规范燃气市场

为使燃气经营企业明确目标,依法经营,使燃气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市明确了燃气市场的具体规定。

1、设立的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取得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充装许可证》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建筑审核验收意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2、对有垄断经营行为的,将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3、设置的液化石油气经营网点应本着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取得《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分设

4、经营网点的从业人员应隶属于有资格的燃气经营企业,利害关系与相应企业挂钩。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对经营网点的安全负责。

5、经批准设置的经营岗点,必须当天收罐,当天充装,当天送出。已充气的重钢瓶,不允许集中存放在经营网点内,夜间不允许存留已充气的钢瓶。

6、城市燃气以发展管道燃气为主,今后不再批准新的石油液化气站

四、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为使城镇燃气市场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就各部门在燃气市场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做出了明确规定。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和宣传工作;负责对经营网点的规划布局和行业管理的指导,以及对经营网点的审查。对违反《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行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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