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办文、办会、办事程序和标准
一、办文程序和标准
(一)目的
通过制订公文办理标准,规范办文、发文程序,提高办文、发文的效率和质量。
(二)适用范围
县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监局):
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请示、报告件的处理。
上级来文、批示及平级、不相隶属单位来函的处理。
县安监局业务范围内文件的制发。
其他文件的办理。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请示、报告件的处理。
上级来文、批示及平级、不相隶属单位来函的处理。
办公室业务范围内文件的制发。
其他文件的办理。
(三)职责
⒈县安监局局长(县安委办主任)对公文办理工作负总责,副局长协助分管。
⒉各有关股室负责来文的办理及相关公文的起草和审核。
⒊人秘股负责文件的印发及跟踪落实领导签发文件的办理情况。
(四)公文办理要素
⒈收文要素
收文登记、签收、评审、拟办、会办或法核、领导签批、办复或拟文、存档。
⒉发文要素
拟稿、核稿、审稿、签发、校核、印发、存档。
(五)收文办理程序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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