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县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稳妥地处置农业机械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伤害和经济损失,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
例》、《云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县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农业机械在**县境内从事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落水、火灾等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重大农机事故,是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特大农机事故,是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事故;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
第四条实施本预案坚持以下原则:
1、救人高于一切;
2、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逐级报告,就近施救;
3、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
4、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
5、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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