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行政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开
凡是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职责、政策依据、处罚程序、查办标准、查办时限和结果;换(发)证及年审的承办单位、政策依据、工作职责、申办(换证)条件、审批程序、执行标准、审批时限和结果;财务收支情况、干部福利;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廉政规定、违法违纪处理;
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以文件、会议、专栏、盾牌以及报刊、电视等形式公开。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
1、权力机关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内部层次监督: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负责辖区执法督查、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以及进行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向行政相对人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层次监督;
3、社会监督。聘任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加强我局的行政执法监督。同时,设置举报箱、举报电话等措施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4、舆论监督。自觉接受新闻媒介的监督。
第三条、首问负责制
1、凡来电、来信、来访,第一位接待的人为首问负责人。
2、凡在职责范围内须及时解决或者承办。
3、不在职责范围内或者超过处理权限的,要及时引导给相关股室或有关领导。
4、需要移交或传递时,要将来电、来信、来访人的姓名、地址、事由及要求、联系方法等记录清楚,并及时移交或传递。
4、凡首问负责人处理不当或移交不及时,延误了处理时机;或者在规定承办时限内未给予解决或答复所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首问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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