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市民评选暂行方案
第一条为了表彰和鼓励县外人士为本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外境外人士,可以被授予“县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为本县产业集群和主导产业发展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为本县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社会管理或者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三)由本人或者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县直接投资,且经营期在五年以上,企业已投产,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1、投资一般性项目,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
2、年缴纳税收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或累计纳税3000万元以上的(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3、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7000万元以上,且该企业年度出口总额达1800万美元以上的(以海关提供的数据为准);
4、投资先进技术型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的。
(四)在为本县引进外资、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传授新技术、提供新信息、开发新产品、培训专业人才等方面贡献突出的,或为本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五)在为本县开拓国际市场、促进经贸活动方面贡献突出的;
(六)在为本县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贡献突出的;
(七)在为本县促进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八)为本县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社会公益福利事业无偿捐赠折合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九)在本县工作且作出突出贡献的外来务工人员;
(十)其他方面对本县贡献突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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