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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七项相关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审核制度

物价局价格投诉举报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第一条为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解决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资格确认的程序、执法证件管理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物价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对外行使行政职权、进行价格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唯一主体,一切行政执法行为均以县物价局名义作出。

第三条县物价局局属各单位都不是独立法人,均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凡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徽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凡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安徽省行政执法资格。

第六条取得安徽省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申领《安徽省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下列执法人员不予颁发《安徽省行政执法证》: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

(三)因违法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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