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领导班子和村级干部目标管理
村级领导班子和村级干部目标管理
考核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村民委组织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村级领导班子,是指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领导班子。村级干部(包含社区干部),是指在职的定员全额补贴和定员
半额补贴干部。
第三条考核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开民主、绩效挂钩,坚持全面考核与重点工作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力求科学、全面、准确。
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委组织部负责村级领导班子及村级干部考核的宏观指导和检查督促,乡镇党委、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村级干部个人档案。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对村级领导班子的考核主要围绕领导班子好、党员干部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展业绩好、农民群众反映好等“五个好”标准进行,主要考核基层组织建设、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公共事务建设四个方面;对村级干部的考核侧重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六条各乡镇结合自己实际,除本细则规定考核项目外,按照与各村(社区)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对相应考核内容进一步分解细化,明确评分标准及扣分加分项目,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考核办法
(未完,全文共1749字,当前显示52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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