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办理实事大事征集与考核办法
第一章征集
第一条为了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为人民群众谋福祉,鼓励各乡镇、各部门积极为群众谋好事、办实事、抓大事,有效地将为群众办理实事大事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事大事项目分为县政府为群众办理实事大事项目,部门为群众办理实事大事项目和乡镇为群众办理实事大事项目三部分。
第三条县政府为群众办理实事大事项目包括: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县政府主要领导安排的建设项目或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部门为群众办理的实事大事包括:省、市政府、部门下达计划内及计划外争取的项目、部门招商引资项目、部门向上级或通过其它途径争取资金所建项目;
乡镇为群众办理的实事大事包括。乡镇政府主动向省、市政府、部门或通过其它途径争取资金所建项目,乡镇招商引资项目,乡镇村民自筹资金建设并为集体所有的项目。
第四条县政府为群众办理实事大事项目投资额必须在400万元以上;部门为群众办理的实事大事项目和乡镇为群众办理的实事大事项目投资额必须在10万元以上。
第五条为群众办理实事大事项目分类。主要以经济指标考核的为项目建设类,以建设规模和服务质量考核的为创优服务类。
第二章考核
第六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争先创优的原则,工作实绩与工作作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考核组织。实事大事的考核工作在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县实事大事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县实事大事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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