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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

(一)受聘正校长岗位的,应在副校长岗位聘任满3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受聘正校长的其他条件

(二)受聘小学副校长岗位的,应在一级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满3年及以上且具有3年及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岗位正职工作经历;受聘中学(含九年一贯制、中等职业、特殊教育、工读学校)副校长岗位的,应在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满3年及以上且具有3年及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岗位正职工作经历或者具备受聘副校长的其他条件。受聘校长的其他条件,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中小学校长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聘任,每一聘期为4年。第四章职级评定第十条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成立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对校长职级进行评定。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评定委员会由教育专家、名校长、名教师组成,人数不少于11人。评定委员会开展职级评定时,评定委员会成员是参评校长的近亲属或者与参评校长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定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取消其评定委员会成员资格,取消与其具有应回避情形的参评校长的评定结果。各区评定委员会成员组成应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市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全市二级及以上正、副校长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校长的职级。区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本区三级及以下正、副校长的职级。区评定委员会评定结果应自确定之日起5日内,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校长职级评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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