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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各地方煤炭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煤矿隐患

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实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实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5号)的有关规定,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某某监察分局(以下简称某某监察分局)对某某地区煤矿企业贯彻《特别规定》有关精神制定了五条具体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各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特别规定》的要求,对本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定期组织排查。隐患排查报告应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隐患排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由各矿主管矿长签字后,于每季度第一周报送某某监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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