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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局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属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要求,决定将我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有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一)2012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伤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在参加统筹前发生工伤的人员

(二)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工伤人员

已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的人员不在统筹范围。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基金支付的项目

(一)伤残津贴:致残程度达到1-4级的伤残津贴;

(二)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支付的生活护理费;

(三)工伤医疗费:“老工伤”人员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工伤医疗费;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供养条件、应由企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仍未丧失供养条件的工亡职工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五)辅助器具配置费。按《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支付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三、“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筹集原则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实行风险备用金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的原则来筹集。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应一次性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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