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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办加强地方税收保障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区财源建设,强化税收税源监控,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信息传递与交流

1.进一步明确涉税信息的内容和要求。不断完善相关部门之间的税源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逐步扩大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范围,实现对涉税信息的全覆盖管理。

2.进一步完善地方税收保障信息系统。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和时限提供相关税源信息,实现涉税信息交流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为税收征管提供全面准确的依据。

3.进一步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对信息的传递、使用、管理提出严格要求。税务部门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相关信息,不得用于涉税事项之外的其他事宜。

二、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源头控管与协作

1.加强登记、变更、注销、执行拍卖等环节的税收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在受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告知企业到税务部门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应当到企业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开具税务证明,工商部门收到经税务部门确认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后,方可为股东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对未办理税源监控登记的,应当暂缓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法院应将被拍卖人、标的物、成交价格等执行案件有关信息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在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后,法院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交通运输部门对新成立的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单位或个人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时,及时告知业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发改、招商部门在新办企业审批、招商引资时,应及时督导投资方到税务部门了解、办理有关税务事宜。税务部门在办理企业迁出手续前,需书面通知区财政部门,对于对地方财力贡献较大的企业,同时应做好说服挽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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