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税费改革农业特产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20*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年,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为单位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中的农业特产税政策。认真扎实地做好合并征收环节、降低税率等工作。
二、20*年,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的问题,根据统一政策,分散决策的原则,由各省自主决定。条件成熟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在自行消化财政减收的前提下,对部分农业特产品(除烟叶外)不再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具体品目各地可自行选择,选定品目后,税目的转换、税率的确定、计税依据和征收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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