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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用工备案制度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46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劳动用工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年起,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时,都应到所属的县(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运用劳动用工管理专用系统,督促指导辖区内的用人单位普遍实现劳动用工网络化管理。20*年底,全市各用人单位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现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市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劳动用工备案的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四、规范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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